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绝味食品子公司员工利用分则温州、丽水等地区“绝味”加盟店的市场拓展、加盟转店、管理等职务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违规处罚等过程中,向多名“绝味”加盟商索要财物,金额达100余万元。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宁某某担任上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等。
根据判决书显示,该公式为绝味食品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市金山区。绝味食品名下的子公司信息进行对应,该公司为绝味食品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妙味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宁某某陪同自己的妻弟前往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并办理了手机银行,预留了宁某某的手机号码,银行卡一直在宁某某处保管,密码也只有宁某某一人知晓。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宁某某以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16名加盟商索取费用共计114万元。
一名加盟商表示,其在浙江温州经营三家“绝味鸭脖”等加盟店是有转账给宁某某提供的两个账号欠款的强狂。宁某某曾对该加盟商表示其中一个账户归自己的领导所有,改加盟商向两个账号转了20万元。该加盟商还表示,宁某某还有8笔转入自己账户的钱,用来开加盟店,宁某某要参股,自己没有同意,宁某某又提出让其找朋友开这家店,该加盟商找了胡某,因为宁某某和胡某并不熟悉,于是自己担当中间人,由宁某某赚钱给自己,再由自己将这些钱用于该店的相关费用。
另一名加盟商表示,在3年的时间里,份20次向宁某某转账了共计13万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某某的暗股分红钱。2018年该加盟商为了加盟店续约给了宁某某4万元,宁某某表示这4万用于自己去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所以自己无奈转了这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某手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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