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汇罚〔2019〕89号)显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存在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处以2943.27万元人民币罚款。
网银在线官网显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公司于2011年5月3日首批荣获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2014年,网银在线成为首批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许可的企业之一。
这是今年网银在线第二次被罚。2019年2月,网银在线因违反支付结算相关规定被罚没177万,相关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处罚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48万元,罚款90.48万元,罚没总额177.9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规定: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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