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人”问题的解决有了“盼头”。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年初,个人所得税App上线后,许多人意外地发现,自己不知不觉中竟成了老板,一查看才知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而在此后的维权路上,又“处处遇阻”。
针对征求意见稿,一些维权者向记者反映,有关撤销商事登记的规定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应考虑到现实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
本人亲自到场才能受理,可行吗
从适用范围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把“被法人”“被股东”现象考虑进来,“被监事”等情况也涵盖在内。
这让一些“被监事”的受害者看到了希望。因为在维权过程中他们发现,“被法人”还能去法院起诉,而“被监事”法院都不受理。
对于受理流程,征求意见稿第9条指出,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
但一些维权者认为,“到现场”这种要求并不符合现实。他们不只在一个地方被注册成公司的法人或高管,“很多都是在异地被注册的,有的是1家,有的是6家,有的在北京、有的在上海,还有的远在新疆、西藏,能跑得过来吗?”并且去异地申请撤销,交通住宿等费用谁来承担?
在广州的温佛宝认为,应该采用就近方式进行实名验证。由被冒用者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验证,再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系统移交到被注册地部门,“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不跑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假如一个人(个人身份)被天南海北地冒用注册,岂不是不用工作了,天天到处跑(维权)。”本人“到现场”的要求并不符合当前电子政务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应再斟酌。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反映冒用情况的途径要和商事登记时的要求相对应,“注册变更时没有要求本人到场,现在撤销却要求本人到场,不合适。”
在早前深圳出台的“简易撤销”规定里,对这种情况作出过说明:本人不能前来申请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
“完全可以选择快递或线上提交资料的方法”,西安的霍生龙建议,通过网络或者快递邮寄提交相关资料,如果经调查后发现被冒用事实清楚,不需要验证的,就可以做出撤销决定。
公示期六个月是不是有点长
对于受理周期,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6个月,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
这条规定是众多维权者关注的一个焦点。一些人提出,半年期限过长。“现在有的地方企业注册登记1天就可以办完,企业注销也在缩短时间。撤销登记为何不能遵循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提高效率呢?”一位被冒用身份的人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今年初发现“被法人”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和监管部门的多次沟通让他精疲力尽,这对他的生活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
还有的人被冒用身份注册的公司出现税务异常等情况,导致其成为“老赖”或面临其他法律风险,他们担心如果还要等上大半年,期间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霍生龙对此感同身受,他有自己的公司,但有人冒用其身份注册的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列为高风险企业,导致霍生龙自己公司正常的税务业务难以办理。“缩短公示期限不仅可以让已经产生损害的当事人早点摆脱苦海,而且降低了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利用虚假公司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概率。”正在申请撤销商事登记的庄女士告诉记者。
还有人担心,一些地方的商事登记部门,可能拖延办理。有受害者表示,撤销商事登记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人“浑水摸鱼”,建议分类处理,对出现税务异常的公司,慎重处理,但如果公司没有欠税和其他不良记录,就可以简化撤销商事登记的流程。
一些人指出,冒用身份证注册通常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注册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受害人已经丢失的,如果查出来是用已经丢失的旧身份证注册登记的,将是很有利的证据,可以考虑进行简易撤销。
如果被冒用身份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受害者当时正在使用的,或者本人没丢失过身份证却被注册公司的,就需要实地核查、传换经办人,甚至进行笔迹鉴定。
温佛宝认为,如果有人假冒进行撤销,那也可以通过事后严惩的方式进行追责。在上海的陈世俊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借鉴深圳简易撤销的办法,公示期最长不宜超过50天,“但有一个问题是,在本暂行办法出台时已经在进行撤销公示的,公示期限如何计算,监管部门在制定这个规定时也要纳入考虑。”
对于早前各地登记机关要求的撤销登记材料不一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做出明确要求:被冒用人只要提交《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即可。
同时,被冒用人也可以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尽管在专家看来,这条规定明确了提交的三个必要材料和自愿提交的其他材料,但一些被冒用人心里还有一丝丝担忧,“下到地方实施之后,有些地方会不会对规定理解出现偏差,再拿这些材料‘卡’我们?”
而对于笔迹鉴定的费用问题,一些人认为,暂行办法中应规定不该由受害者承担,毕竟这个问题是受害者普遍反映在撤销商事登记时遇到的“门槛”之一。
撤销与否征询其他部门意见是否本末倒置
好不容易有了被“解套”的可能,许多受害者心里很欣慰,但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规定,让他们觉得不踏实。
征求意见稿第15条指出,登记机关可以就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第18条规定,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这是本末倒置”,一些被冒用者认为,税务登记是建立在商事登记基础上的,先有企业注册后有税务办理,如果因被冒用身份注册登记后在税务机关有异常记录,也应该是工商部门先撤销登记,然后依照这个决定,税务、金融等部门再来判定是否把异常情况取消。“商事登记的时候,工商部门没有征求这些部门的同意,撤销却要征求这些部门的同意?”若其他部门不同意撤销,撤销商事登记岂不是要拖上很久?
刘俊海认为,如果对于撤销商事登记,其他部门都有否决权,那就应该由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相关撤销规定,或者出台行政法规,相关部门派人参与调查。
一些人认为,因涉及冒名注册而产生的税务登记,应由撤销登记机关向税务机关送达撤销通知,税务机关应配合撤销相关的税务记录,配合恢复被冒名者的征信记录。
“那些冒用别人身份证信息注册的公司本身就是为了虚开发票、偷税、漏税或做其他违法的事。不能以税务部门不同意撤销,就不给受害者撤销公司。”维权人丁小晶认为,对于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且在欠缴税款的,应由税务部门找领发票的人或公司补缴,受害者没有义务补交税款。
对于一些地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征求意见稿强调登记机关的分工原则:登记机关内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机制,明确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法制、执法稽查、信息化等业务部门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做好信息化支撑、开展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分工任务。
同时规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冒用人的反映未及时处理,或在调查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但因登记管辖调整导致现登记机关与原登记机关不一致的除外。一位被在山东注册了公司的受害者表示,目前部分省市区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职能划分,导致之前处理本人撤销事宜时出现互相推诿情况。“所以本条需明确写明,在登记管辖调整情况下,撤销到底是由原来负责登记的部门管理负责,还是由现在负责登记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刘俊海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撤销规定,既要做到及时“纠错”,又要“防患于未然”。市场监管部门要尽早和公安机关进行丢失身份证信息共享,把风险堵住,“否则水龙头不关,老是擦地,也擦不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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