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粮企老总指使下属制造盈利假象 骗取农发行5500万扶贫贷款

中国网财经综合 2020-02-13 12:17:55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针对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缺乏资金支持和抗风险能力弱等痛点,既“输血”又“造血”,提高扶贫的可持续性,取得了良好成效。然而,在金融扶贫的过程当中,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图谋不轨,打起了扶贫贷款的主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其法人蔡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遂指使公司财务主管赵某伪造收购粮食码单、编制粮食收购委托协议书等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申请5630万元扶贫贷款。

在蔡某的指使下,赵某通过伪造公司销售收入增加应收账款,编造虚假粮食购销合同,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应付款数额等方式,隐瞒常德广积米业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虚构企业盈利假象,最终从农发行常德市分行骗取了5500万元扶贫贷款。

严重亏损仍从农发行贷走5500万:

虚构主营收入、制造盈利假象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蔡某,男,1968年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大专文化。2008年6月,蔡某正式出任常德广积米业公司法人,参与公司经营。随后数年间,常德广积米业公司因扩建仓库、生产线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贷款及工程款。

然而,面对企业资金层面的巨大压力,蔡某没有将精力放在如何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上,反而想打起了银行扶贫贷款的主意。

在蔡某的设想里,公司可以先通过借高利贷,向企业拆借“过桥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等方式,来偿还常德广积米业公司在农发行的贷款。等到农发行的贷款结清后,便可以再向银行申请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高利贷、企业“过桥资金”和交付小额贷款公司利息。

2017年10月,蔡某安排公司财务主管、贷款专员赵某,以常德广积米业公司的名义向农发行申请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中晚籼稻收购扶贫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赵某在蔡某的授意下,伪造收购粮食的码单虚增存货数额,编制粮食收购委托协议书,虚构贷款用途,虚构整套的受托支付资料,并要求公司其他员工予以协助。

同时,赵某通过伪造销售收入增加应收账款,编造虚假粮食购销合同,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应付款数额等方式,隐瞒了常德广积米业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虚构出企业盈利假象,最终成功骗取了农发行5500万元扶贫贷款。

涉案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一家严重亏损的公司,为何能够轻易伪造财务资料,绕过银行严密的风控体系,实施数千万级别的骗贷行为?

根据官网资料显示,常德市广积米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其前身为常德市米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200万元,资产总额2.1亿元,是湖南省15家大米生产骨干企业。公司现拥有粮油储备能力20万吨,经营周转能力35万吨,大米加工能力25万吨,面条2万吨、鲜湿米粉1.8万吨。常德市广积米业公司还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公司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透过这一连串耀眼的企业光环不难发现,常德市广积米业公司虽然是一家小微企业,但却在湖南当地乃至全国颇具知名度。同时,资料显示,该公司还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商一体化联营试点企业,被其实施骗贷的农发行常德分行评为A级信用单位。而或许正是因为具有A级信用单位的资质,常德广积米业公司才能够向农发行申请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扶贫贷款。

尽管如此,农发行在发放贷款时也并非毫无警惕性。裁判文书披露的内容显示,农发行在发放贷款时,曾明确要求该笔贷款用途为中晚稻收购,并注明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常德市广积米业公司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但是,这些防范措施最终都没能有效防止扶贫贷款被挪用。归根结底,在申请这笔贷款时,严重亏损的常德市广积米业公司已经不再具备相应的信用资质。

常德广积米业公司获得5500万元贷款后,赵某按蔡某的安排,未将贷款资金实际用于粮食收购,而是通过虚构整套受托支付资料,将5500万元贷款打入事先准备好的虚假粮食经纪人账户。此后,蔡某又指使赵某等人将上述账户内的贷款资金,转存至蔡某私人财务助理账户。最终,5500万元扶贫贷款在蔡某的支配下,被用于归还企业“过桥资金”、借款、支付工程款、贷款利等。同时,相关部门还查明,贷款中有200万元被蔡某挪作个人挥霍使用。

两人均获刑1年至1年半不等

所欠贷款本息已全部偿清

案发之后,蔡某于2018年9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赵某则于2019年3月2日主动到案。

判决书内容显示,截止2018年11月9日,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申请的5500万元贷款已到期。其中,贷款偿还部分为802万元,尚有4698万元本金未偿还。2019年7月10日,蔡某家属将上述贷款本息全部偿还。

对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蔡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当前,我国扶贫工作已经进入收官阶段,银行机构更应增强责任担当,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带动效应明显的扶贫项目,形成良性循环,激发贫困人群的内生发展动力,杜绝此类钻空套利行为,从而实现可持续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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