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家财险公司被责令整改问题产品
财险公司产品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3家公司半年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昨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已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此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公司的一些产品存在突出问题,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保险条款
短期健康险中引用长期概念
保险条款方面问题,主要包括保险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与“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求有差距、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条款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保险条款要素及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合理、产品设计没有坚持射幸合同原则、产品设计没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问题等。
保险费率
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
在保险费率方面,主要存在六类问题,包括:
(一)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无法判断费率存在差异原因及费率调整的合理性。
(二)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如有的费率调整无上下限,费率设定不严谨、不科学。
(三)保险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如有的保险费率表缺少保费计算公式或方法。
(四)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如有的未设定短期费率表或短期费率计算说明;有的短期费率设定缺乏合理性。
(五)费率厘定基础薄弱,定价科学性不足。如有的精算报告未说明费率厘定的数据来源;有的定价随意,缺少数据支持。
(六)精算报告不完备、不合理。如有的精算报告未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的要求执行,缺少纯风险损失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内容。
产品报备
部分险种归属不当
产品报备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备案类产品含涉车责任。如有的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或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险附加险中包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属性分类不当或险种归属不当。如有的未按被保险人是否为自然人,正确分类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将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个人产品归类为非个人产品。
(三)备案材料或信息录入不完备、不规范或有错误。如有的条款名称与系统录入信息名称不一致;有的备案表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与系统录入不一致;有的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者有错误。
(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相关备案材料存在文字错误,工作不严谨、不严肃。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统筹/余美英
供图/视觉中国
监管措施
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整改情况
7月23日银保监会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上述20家公司包括利宝保险、安诚财险、大地财险、英大泰和财险、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太平财险、鼎和财险、新疆前海联合财险、安盛天平财险、华安财险、众安在线、中煤财险、渤海财险、都邦财险、锦泰财险、史带财险、泰山财险、太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富邦财险。
其中,安盛天平财险、中煤财险、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等3家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富邦财险、锦泰财险、都邦财险、众安在线、华安财险、鼎和财险、英大泰和财险、利宝保险等8家被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个月。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整改情况,强化产品检查成果运用;持续深入开展产品检查,实现对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全覆盖;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措施,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高产品开发质量和整体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其中,3家公司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六个月
■8家被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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