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兴安违法遭罚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中国经济网 2019-03-25 16:04:31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遭罚。

经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84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11.6%。时任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长战、时任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耿宏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责令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王长战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耿宏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

住 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

负责人:高永峰

当事人:王长战

身份证号:15230219761018XXXX

职 务:时任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分管农险部,兼农险部经理)

住 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东大街

当事人:耿宏平

身份证号:15220119710304XXXX

职 务:时任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13日起分管农险部)

住 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查干东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耿宏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经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84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11.6%。时任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长战、时任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耿宏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反馈意见、调查笔录、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耿宏平提出了申辩意见。一是因工作需要临时接管农险工作,接管时农险理赔工作已全部完成;二是为工作顺畅,出于责任心,在2017年农险理赔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我局经复核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耿宏平分管农险业务工作,兴安中心支公司2017年度农险理赔结案日期均在耿宏平的分管期间内,且《农险赔案审批表》分管总经理签章处均由耿宏平签署。综上,其申辩意见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故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大地财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长战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耿宏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原内蒙古保监局代章)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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