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工资怎么算?休护理假影响年假吗?这些问题获得明确!1月1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省卫健委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工资水平等内容,提出十一条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其中明确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粤仁宣
育儿假护理假工资集体协商明确
(资料图片)
据了解,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计生条例》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省人社厅介绍,《通知》强调了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明确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计生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安排假期。
同时《通知》明确了相关假期的工资水平。强调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通知》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不落实假期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接下来,省人社厅将联合省人大立法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大《计生条例》《通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不落实相关假期的违法行为。同时,各有关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把《计生条例》落到实处,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这个基本国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在我省平稳有效实施。
■ 热点解读
问:育儿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拆分)?
答:(一)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二)《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三)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问:护理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拆分,父母为外省户籍,子女可不可以请休)?
答:(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二)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三)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问: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答:(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问: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问: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答:(一)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