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战海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本报通讯员 王雪
车辆加完油后,在行驶途中抛锚无法启动,经4S店检测怀疑是加油站在汽油中掺水,车主遂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曝光视频,该行为是否侵权?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认定车主初次曝光视频不构成侵权,但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该汽油符合国家标准后仍未及时删除视频,构成侵权。
2022年2月16日,李某在武隆某私营加油站购买了95号汽油29升,次日,其车辆发生抛锚、无法启动等情况。车辆4S店检测认为:该车部件没有破损及外观无进水痕迹,车辆无法启动是因为其燃油泵有明显存水,油箱底部有少量水珠,引起燃油泵电机短路。李某经网络搜索该加油站相关评价发现其口碑较差,且疑似有掺水前科。
2月18日,李某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问题,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该加油站汽油掺水,劝告大家不要前往消费。相关部门立即对该加油站2月11日进购的95号汽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未发现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于3月23日将合格抽检结果告知李某,但李某未删除视频,并于当晚再次发布相似短视频。
加油站负责人刘某在发现上述视频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加油站的名誉权,遂将李某与短视频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删除视频,发布不少于60日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证据资料费等共计6万元。
法院查明,2月24日,短视频平台收到刘某女儿关于李某视频内容不实的举报后,当即对部分视频作出限制推荐处理的措施。4月1日,李某自行对案涉视频采取隐私处理,其他用户无法浏览、观看。
庭审中,李某辩称,车辆无法启动经4S店检测是因为加注燃油中存在水分导致,自己是本案的受害者。后通过向12315投诉和发布视频维权,属于事实性陈述,且自己粉丝数量有限,视频发布后不久即删除。该加油站名誉受影响是因其自身销售的油品质量问题所致,而非视频中个别评价所致。
短视频平台公司辩称,公司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仅提供存储空间。案涉视频是李某上传发布,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和应知情形。
武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首次发布曝光视频的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不构成侵权,但从2022年3月24日起至4月1日止,在短视频平台上继续发布视频的行为,侵犯了该加油站的名誉权。因短视频平台已及时对案涉视频采取措施,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删除案涉视频,公开发布致歉声明30日,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任由不实信息发酵需承担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及信用的社会评价。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民事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购买汽油后该车因无法启动抛锚,经4S店检测,案涉车辆因油箱进水损坏燃油泵,致车辆无法启动,且排除因部件损坏外部进水原因。该店系同品牌车辆的专业维修店,李某作为一名普通人信任该检测结果具有合理性。结合其在武隆的车程路线、该加油站的消费者负面评论及曾受行政处罚的前科,李某怀疑加油站汽油掺水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曝光视频的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即李某没有损害该加油站名誉权的故意,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行为。该视频虽可能会对加油站的名誉产生影响,但加油站作为经营企业,其对消费者的合理吐槽和评价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社会容忍度,这也是社会市场监督应当包含的理性范围。因此,李某作为消费者,其遭受消费难题后即时发布曝光视频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完全构成要件,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当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李某案涉汽油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时,其应尽到善良谨慎的消费者之注意义务。李某明知视频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会对加油站造成负面影响,仍未及时删除视频,任由视频在网络继续引发热议,应认定为侵害加油站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当前,各种短视频软件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在视频平台分享生活日常,但网络环境需要多方共同维护,大家在合理吐槽的同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切勿将未经官方确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发布在相关平台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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