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24号)显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三宗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7月至8月,该行放任某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2019年3月,该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某笔个人消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2016年至2019年,该行办理部分保理业务未审核贸易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2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24日,其大股东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恒生银行”,00011.HK),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