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主播跳槽是不正当竞争?网游产业大省有说法

科技日报 2020-04-15 16:56:36

此前网络游戏领域有关立法极少,解决涉诉纠纷需要在遵循现行法律制度前提下积极探索。广东高院出台指引,结合广东的审判实践,广泛吸收理论界、司法界、产业界意见,明确了网络著作权纠纷、依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界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诉讼禁令的审查条件、游戏主播跳槽等较受关注的话题都予以明确回应,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产权、诚实信用、有序竞争的价值导向。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已成为数字经济重要增长点。广东是网络游戏产业大省,2019年全省游戏营收规模达1898亿元,占全国游戏市场份额近八成,占全球游戏市场份额近五分之一。广东法院因审理了《梦幻西游》直播案、《王者荣耀》禁令案、《魔兽世界》侵权案等广受关注的网游案件,对国内游戏产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由于此前该领域有关立法极少,解决涉诉纠纷需要在遵循现行法律制度前提下积极探索。广东高院出台指引,结合广东的审判实践,广泛吸收理论界、司法界、产业界意见,明确了网络著作权纠纷、依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界限。

指引中有9条涉及诉讼禁令,在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基础进一步发展和细化。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玩家黏着度高,即便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诉讼禁令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指引细化了诉讼禁令的审查条件,明确管辖权异议一般不影响诉讼禁令的审查;法院采取诉讼禁令前,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除了审查权利效力稳定性外,还应审查被申请人侵权成立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对不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类型、上线时间、传播速度、传播范围、营利能力、市场份额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仍在持续、是否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等因素。

关于游戏主播跳槽,指引明确,原告主张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游戏主播违约跳槽,不当抢夺相关市场和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审查相关行为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与可责性。而游戏主播以自身知识和技能优势为其他平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未违背商业道德,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引还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 指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 网络游戏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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