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3号)显示,方正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方正证券因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郭丽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查,方正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方正证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郭丽丽作为公司证券分析师,未将该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提请公司合规质控人员对微信群进行监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湖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你公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
关于对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3号)
郭丽丽: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你在微信群发布的某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证券分析师,未将该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提请公司合规质控人员对微信群进行监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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